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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17年10月25日 17:40  点击:[]

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本校(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塑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当学年各级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已获各项奖学金及其他奖助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相应奖助金。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但因故未诉或未强制执行的;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第七条第三款外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五)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尚未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构成犯罪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

1.挑衅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2.策划、组织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3.先动手打人但未致伤他人者,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后动手打人致人受伤者,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5.持械打人者,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6.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为打架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及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

1.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情节较轻且作案金额较小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金额较大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3.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掩盖证据,提供伪证,窝赃、销赃、分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故意损毁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5.故意毁坏公共图书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故意毁坏孤本、原版外文图书或其他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 其他故意破坏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7.因犯有偷窃、诈骗财物、打架、破坏公物或他人财物而受处分者,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

1.凡有酗酒、赌博、吸毒行为者酌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着装不整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3.乱扔杂物,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4.在校园或公共场所行为不检,有碍风化,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5.在校园内有窥视、调戏、侮辱异性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6.在公寓内留宿异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7.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8.在校内涂写勾画污秽内容或观看、复制、传播、贩卖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9.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相关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10.有不诚信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有制造或使用假证件、假印章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校有关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

1.在禁止使用明火的场合使用明火,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液化器灶、电热器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其他违规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4.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经劝阻无效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5.对晚归学生,进行通报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6.对夜不归宿学生,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7.对在寝室内经商的学生,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8.其它违反学校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执行。

(五)无故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或擅自离校的

1.一学期累计达到10学时或擅自离校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达到20学时或擅自离校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达到30学时或擅自离校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累计达到50学时或擅自离校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考试,有《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课程考试管理规定》认定为违纪行为的,其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考试,有《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课程考试管理规定》认定为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八)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  调查处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调查与处理应在违纪行为发生或者被发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期。

第十一条 学校的学生处分工作由学生处统筹和总协调;由相关部门及辅导员牵头收集、提供学生违纪违规行为证据;由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核实学生基本信息、违规违纪事实及证据,并提出处分初步建议意见;由学生处负责告知学生学校拟作出处分并听取学生陈诉和申辩;由学校办公室在将学生处分提交会议研究决定前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学生处在合法性审查之后汇总材料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出具学生处分决定书并由辅导员及相关工作人员送达学生;处分决定书由学校档案馆归入学校文书档案,由学生处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生处将代表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撤销学历和学位证书等涉及到改变学生身份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事先由学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由学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期限设置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学生受处分后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上述处分影响期限或学生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等特殊情况,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若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应当自申诉期届满之日起一周内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学生处牵头,学生所在院系、学校保卫部门配合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七条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辅导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学生对给予的处理、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具体按《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在处分期限内表现良好的学生可在处分到期后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院系审核、学生处复核、学校审批后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上述条款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类似违纪处分条款或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原《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授权学生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

关于给予XX同学XXXX处分的决定

 

校属各单位:

XXX,男,XXXXXXXXXXXX专业学生,学号:XXXXXXX

XXXXXXX日举行的重庆市计算机(二级C语言)等级考试机试过程中,XX同学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查看与考试相关内容,已构成考试作弊。

为严肃校规校纪,教育本人及广大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X条第X款和《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X条第X款有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

1.XX同学此次考试成绩无效;

2.给予XX同学XXXX处分,从XXXXXXX日至XXXXXXX日止。

此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

XXXXXXX


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流程

 

   


                                                                                                             










 


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审批表

 

姓名

学号

院系

专业

违纪情况

(时间、地点、涉及人员、主要情节及其他相关材料,可另附页)

辅导员签字:

相关部门签字:

(部门公章)

   

院系意见

(会议记录、处理依据、处理建议等,可另附页)

签字:

                          (部门公章)

   

学生处意见

                                     签字:

(部门公章)

   

合法性审查

结论

                                      签字:

(部门公章)

   

学校意见

(学校公章)

   

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学生处留存。

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处理)

陈述和申辩记录表

陈述人和申辩人

学号

听取陈述

和申辩人

单位和职务

单位和职务

陈述和申辩时间

陈述和申辩地点

陈述申辩的内容

记录的基本格式:

听取陈述和申辩人(XXX老师):

   陈述当时认定的学生违纪事实,并询问:你对这一违纪事实有何陈诉和申辩?

陈述和申辩人:

   陈述和申辩内容

听取陈述和申辩人(XXX老师):

   我们拟根据《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XXXX款给予你XXX处分意见,对此,你有何陈述和申辩?

陈述和申辩人:

   陈述和申辩内容

                          陈述和申辩人签字:

                          记录人签字:

                  听取陈述和申辩人签字:

    记录时间:

   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学生处留存。


 

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学生处分(处理)决定书签收单

发文文号

发文日期

文件名称

学生签收

签收时间

送达人员签字(2人)

备注

   特别提示:学生如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拒签的,在备注里面做好记录。


 

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年级

学号

院系

专业班级

所受处分事实

处分

文号

处分时间

申请

理由

                  (相关材料可另附页)

本人签字:

     

辅导员意见

签字:

     

院系

意见

签字:

(部门公章)

     

学生处

意见

签字:

(部门公章)

     

学校

意见

(学校公章)

   









  注: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及相关材料附后。此表一式三份,一份归入学校文书档案、一份归入学生档案、一份学生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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