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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评选2016-2017学年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通知

2017年09月11日 17:39  点击:[]

各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

   为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学生的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现将2016-2017学年学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选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奖项

(一)集体类

1.先进班集体

2.文明寝室

(二)个人类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精神文明先进个人

4.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5.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6.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7.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8.学习进步先进个人

9.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10. 勤工助学先进个人

11.优秀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个人评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评定学年内无补考或者重修课程;

   3.积极参加完满教育及其它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的精神,在某方面成绩突出;

   4.坚持体育锻炼,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二)“三好学生”在符合个人评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在评定学年内获得过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干部”: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班团学生干部均有资格参评“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其中学生处、团委、宿管会及勤工助学中心所指导的学生组织学生干部评优单列,分别由学生处、团委、宿管会、勤工助学中心组织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在符合个人评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评定学年内成绩综合排名班级前30%,无挂科;

   2.热心社会工作,富有开拓精神,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在自己负责的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评定学年内,两学期担任学生干部(可以是不同职务)。

  (四)“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残等活动中,在预防和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他救援抢险等非常时期,在维护社会秩序、见义勇为、环境保护、乐于助人、拾金不昧等方面,在人文素质教育、文明寝室建设及学院各项重大活动中表现突出者。

  (五)“科技创新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或科技竞赛活动,并在本学年度中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如获得集体奖励则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参加的人员):

   (1)在院级各类科技类竞赛中获得二等及其以上奖励或团体前两名;

(2)在省(市)、部级各类科技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及其以上奖励;    

   (3)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社会调查报告获得院级二等及其以上奖励;

(4)积极参与教师课题且作为课题的研发人员获得省(市)、部级三等及其以上奖励;

   (5)在全国各类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6)在国际各类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2.未获得第1条中规定的奖项,但是在组织开展全院组织参加在省(市)、部级及其以上各类科技创新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亦可参评。

   (六)“体育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并在本学年度中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如获得集体奖励则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参加的人员,但每个团队限报5人):

   1.在院级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得一等(若为名次则取前两名)及其以上奖励或团体前两名;

   2.在省(市)、部级体育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若为名次则取前六名)及其以上奖励或团体前八名;

   3.在全国体育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4.在国际体育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5.未获得以上四条中规定的奖项,但是在组织开展全院或组织参加市(省)级、全国或国际的体育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亦可参评。

   (七)“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积极参加各种文化艺术类活动或各级文化艺术类比赛,并在本学年度中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如获得集体奖励则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主要参加的人员):

   1.在院级以上文化艺术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及其以上奖励或团体前三名;

   2.在省(市)、部级文化艺术类比赛中获得三等奖及其以上奖励或团体前六名;

   3.在全国文化艺术类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4.在国际文化艺术类比赛中获得奖励。

   5.未获得以上四条中规定的奖项,但是在组织开展全院或组织参加市(省)级、全国或国际的文艺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亦可参评。

(八)“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在克服家庭经济困难、战胜自身身体缺陷或遇到重大伤害等方面,顽强拼搏,自强不息,自助自救,表现突出者。

九)“学习进步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学习成绩明显进步、智育总分排名显著提高。

十)“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积极参加“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

   (1)被评为院级及其以上“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2)被评为院级“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先进小分队的队长或主要负责人;

   3被评为省(市)、部级及其以上暑期社会实践先进团队的所有成员;

2.未获得第1项中规定的奖励但是在本学年中积极参加院内外各种公益活动、志愿者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被授予院级及其以上“见义勇为”光荣称号者;

   (2)被聘为国内国际重大会议的志愿者并有突出表现者;

   (3)在义务献血、骨髓捐献等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

   (4)在院内外志愿者组织中担任主要职务特别是在青年志愿者、献爱心等帮扶活动中有重要作用者;

   (5)因出色的志愿者行为被各种媒体宣传报道者;

(6)参与其它有重大影响力的志愿者服务行动者(须有相应证明材料)。

(十一)“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思想上要求积极进步,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乐观向上;

2.评定学年内未受到任何处分,无违反勤工助学上岗程序及其他管理规定,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

3.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必修课程无补考科目;
    4.在校内勤工助学兼职岗位任职期满一学期,即工作四个月以上的在岗人员;

5.在勤工助学兼职岗位上能依时守时,责任心强,积极主动,吃苦耐劳,工作能力较强,积极主动为同学服务,在勤工助学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十二)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必修课、选修课无补考;

3.符合大学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的相关要求;

4.获得过院级及其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共青团员”荣誉称号;

5.曾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奖学金,或者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荣誉;

6.市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按评选条件在院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十三)“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有政治立场坚定、团结协助、以身作责、密切联系同学的班、团干部集体;

2.班级成员积极参加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和争先创优活动,积极开展独具特色的班级活动;

3.有朝气蓬勃、积极进取、团结友爱、乐于助人的良好班风﹑学风;

4.全班同学相互帮助,学习成绩在本专业年级中名列前茅,晨读出勤率高,课堂秩序好;

5.班级成员积极参加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有特色的文体活动以及争先创优活动。

6.班级成员所在的所有寝室在安全卫生寝室检查中合格率为100%,寝室成员无晚归、通夜未归和违规违纪现象。

(十四)“文明寝室”评选条件:

1.寝室所有同学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较强,寝室有好的卫生、作息等制度,执行情况好,效果明显,一学年有2次以上获得院级“卫生安全寝室”;

2.寝室温馨整洁,文化氛围浓厚,同学和睦相处,团结友善;

3.寝室学风好,同学学习努力,成绩优良,寝室成员1/2以上获得奖学金;

4.寝室同学具有良好的安全、卫生、文明习惯;

5.寝室同学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住宿管理规定》,无任何违法违纪现象。

三、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各专业年级学生总人数的5%。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每个自然班1名。校、院系学生会、团委、宿管会、勤工助学中心干部及学生院长助理团评选比例为校、院系学生会、团委、宿管会、勤工助学中心及学生院长助理团干部总人数30%以内。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0%以内。

(四)“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科技创新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学习进步先进个人”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2%。

(五)“勤工助学先进个人”的评选比例为校内勤工助学兼职岗位总人数30%以内,由勤工助学中心负责评选。

   (六)“先进班集体”评选比例为具有参评资格自然班数的10%,本专科分别进行评比。

   (七)“文明寝室”在“安全卫生寝室”的基础上择优评选,评选的比例为全院“安全卫生寝室”的10%。

  四、评优程序和要求

个人、集体的评优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个人评优经学生本人申报,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评审小组审核、公示后,确定初评名单,报学生处审查,由学院审定发文,个人评优不得超过两项;

(二)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以各系为单位,根据评选标准,结合平时的检查、考核等材料组织评审;

(三)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文明寝室由学生处宿舍管理中心根据卫生安全寝室的评比标准组织评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班、个人将取消其评优资格。

1.在评定学年内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

2.一学年内有一人次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班级;

3.一学年内教学督导组抽查,课堂纪律差,到课率低,缺课率达10%及以上的班级;

4.一学年内学院卫生检查中有两个以上寝室被列为“不合格寝室”;

5.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者。

  五、奖励办法

对评定的先进个人,由学院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全院通报表彰。在评定学年内,获奖学生在综合测评中给予加分。

对评定的各类先进集体,学院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并在全院通报表彰。在评定学年内,先进集体的成员在综合测评中给予加分。

六、材料报送

1. 校、院系学生会、团委、宿管会、勤工助学中心及学生院长助理团评选的“优秀学生干部”汇总表;“勤工助学先进个人”汇总表(勤工助学中心);“先进班集体”汇总表(以院系为单位);“文明寝室”汇总表(宿舍管理中心)的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于9月20日前报学生科范雪佳老师处(QQ:312709157,电话:42871129)。

2.院系评选的各类先进个人均需录入“完满学工”管理系统,获奖学生以个人账户进入“完满学工”的“评奖评优”模块按要求填报对应的荣誉称号。其中,“优秀毕业生”限本科2014级、专科2015级学生填报,有缓考等特殊情况的学生请到行政楼A栋206学生科办公室单独录入。

3.“完满学工”管理系统审核流程为“辅导员—学工办主任—学校”,各院系以系为单位,于9月2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

附件: 1. 2016-2017年度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各类评优名额分配表;

      2. 2016-2017学年度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优秀学生干部名单汇总表模板。

重庆邮电大学移通学院学生处

                                                  2017年9月11日

上一条:关于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招聘(第一批)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开展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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