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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拒当“工具人”,不要成为“帮信罪”的一员

2024年04月11日 08:25  点击:[]

“我只是想帮个忙”

“我只是想干个兼职”

“我以为和我没关系”

“没想到会犯罪”

......

在信息爆炸的互联网时代,相信大家在网络平台看到过不少“来钱快、事又少”的兼职信息,以门槛低、收入多、速度快为噱头吸引大学生。但是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一不留神就可能踏入“帮信罪”的陷阱。

经典案例

案例一:出售闲置银行卡“馅饼”变陷阱

被告人涂某、赖某知道自己的银行卡可能用作他途,在游某给出高额好处费的诱惑下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售给游某用于接收电信诈骗资金。被告人涂某还介绍涂某甲向游某出售银行卡,收取介绍费人民币2000元。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涂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例二:架设简易通讯设备,帮忙成帮凶

被告人王某(90后)在他人介绍下,伙同“老盖”、刘某、朱某等人通过网络向一陌生男子购买电子装置并用该男子教的使用方法参与安装组建成GOIP通讯设备,为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提供帮助,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左右。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三:低门槛低成本高收入发财梦变噩梦

被告人魏某从其朋友“毒狼”处学到了冒充电商客服为电信网络诈骗嫌疑人“吸粉引流”的方法,纠集被告人吴某,魏某甲等人,根据上线提供的电话号码底料单、话术单,发动他们在其朋友圈、永州市某中专学校发布消息,冒充客服工作人员,以微信群发红包,发礼物,内部股票交流等为由,添加微信好友诱骗他人加入上线指定的微信群,根据进群人数收取佣金,由群内专门人员以刷单返利为名对进群者实施诈骗,违法所得近两万元。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吴某、魏某甲等人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

什么是帮信罪?

“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规定,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帮信罪的类型

1.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行为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适用最多的一种类型。

“两卡”是指:

1)手机卡,包括通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的各类手机卡及物联网卡

2银行卡,包括各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单位银行账户及结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等。

2.其他类型:“帮信罪”还有很多行为类型

1)提供或操作“GOIP”“猫池”“多卡宝”等设备,为电诈团伙搭建远程“机房”;

2)利用社交媒体账号等方式为电诈团伙推广引流;

3)为网络犯罪分子制作、封装、维护非法软件;

4)出租或售卖账号,帮助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

5)职业“码农”团伙依附非法平台疯狂“跑分”等。

电信诈骗中的关键人物有哪些?

什么是跑分?

如何拒绝“帮信罪”?

1、树立正确消费观、价值观,培养勤俭节约的生活习惯,拒绝攀比虚荣的消费行为。坚决杜绝“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因而不会触犯法律”的侥幸心理,不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和各种三方支付、社交媒体账号。

2.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帮助犯罪分子拉人进微信群,不为犯罪分子进行诈骗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便利。

3.强化社会责任感,发现“两卡”违法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触犯“帮信罪”面临的后果

1.构成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还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等,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2.纳入信用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有关银行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3.限制出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4.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实施“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的惩戒措施

2019年10月2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1.《解释》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2.《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解释》第十三条: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4.《解释》第十四条: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綦江校区学生处 供稿

撰稿:程荧

素材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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